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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11号线隧道打穿事件——祝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9-07-16 15:34:20 | 阅读:5214
【本案辩护律师:曹巧玲、周亚辉实习律师】

【一、案情简介】
在未得到相关政府审批许可的情况下,A公司租用B公司某地进行临时建筑的建设。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未重新进行地质勘验,而是借用B公司往年的地质勘验图(在地铁11号线建设之前勘测,未显示地下有地铁通道)。在不知地下设有地铁11号线隧道的情况下,与挂靠施工单位的个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尚未经第三方审核的施工图纸。施工方聘请无资质的工人在隧道上方地面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打桩作业。2017年12月6日5时45分许,施工工人将管桩打入地铁11号线。当日6时50分许,一辆正在行驶的11号线地铁撞上裸露的涉事管桩,导致该车车头受损,列车驾驶员受伤,车辆乘客被疏散,事发区段列车停运约13小时。祝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在接到地铁集团通知后赶到现场,后被侦查人员带回侦查机关,后被逮捕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祝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损失金额为8,132,338.48元,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公诉人对祝某的量刑建议亦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二、案件难点】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1.指控损失金额巨大,法定刑较重;
2.公诉机关未提出任何量刑情节;
3.社会影响恶劣,存在较大的案外压力。
【三、解决方案】
本案辩护人为第一被告祝某辩护,作为第二辩护人独立辩护。由于委托人祝某认罪认罚,涉案事实与证据较为充足,辩护人与委托人沟通后,确定辩护策略为罪轻辩护,争取减轻处罚,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仔细阅读全卷,针对以上三个难点辩护人提出:
1.指控金额。公诉人指控金额之证据的证据资格存疑,情节恶劣程度存疑,其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量刑情节。辩护人通过时间比对、证据印证等方式详细还原了祝某的实际到案经过,认为祝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梳理了整个案件事实,向合议庭说明被告人祝某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属主要、关键,亦提出了初犯、偶犯等常规便点。
3.社会影响。辩护人向合议庭说明,地铁11号线已经及时恢复正常、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且本案社会影响现已大幅度削弱,只有让祝某早日回归社会,其与公司方能更好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审判结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观点,对祝某认定了自首;不采纳公诉人指控金额,仅将其列为参考。最终祝某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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