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辩护律师:袁媛】
董事长夏某在香港设立A公司,深圳设立B公司。本案中,A公司存在以远低于应缴税款的费用将其采购的货物交由物流公司上货至国内并交给收货方B公司的行为。B公司的两名员工因涉案被抓捕归案,现以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起诉至法院。
辩护人袁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通过研读案卷材料以及会见后发现本案宏观上仍存在两项需要攻克的难点,其一,海关仅将两名涉案公司员工列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未将其等所在的B公司列为涉案单位;其二,当事人认为本案税额畸高,面对计税价格高达数亿的《计核证明书》辩护律师应如何有效审查并实现税金扣减?
袁媛律师精准地抓住本案辩护突破点,为当事人制定准确的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税金提出异议,并提出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意见。为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审查起诉阶段袁媛律师多次提交辩护意见,对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证,并附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经过两次退查核实后,袁媛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采纳,原偷逃税款金额二千八百多万元,扣减了一千七百多万元,同时,涉案单位最终亦被列为被告单位,一并起诉至法院。袁媛律师注重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迅速抓准辩护要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在审判前即为本案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