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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被控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一案(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7-12-25 16:41:55 | 阅读:5547

【本案辩护律师:吴丹红、罗鑫嘉】

【一、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是周某某,瞭望公司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指控刑事犯罪,周某某是作为瞭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销售主要负责人,被刑事追诉的。
该案于2013年9月24日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历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检察院。经延长15天的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应于4月21日前决定不诉或移送法院审理,辩护律师赶在此日期之前提交了详细的审查起诉辩护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意见对审查起诉的影响: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主要理由是本案在认定周某某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目前审查查明,前方公司获得的这些检测报告多数由企业送检而非单独送检,检测机构无法确认检测物品性质,且未完整按化学品毒性和安全性的国家规范进行全面检测。案发后通过对前方公司制造并被查扣的多批次“丙尔金”进行送检鉴定,证实丙尔金主要成分系列于《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氰化亚金钾(分子式:KAu(CN)2,CAS:13967-50-5),系受国家机关严格管控的危险品。但周某某作为经销商瞭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对于前方公司提供的“丙尔金”相关信息与检测报告已进行了表面审查,在获取相关被查处或被检测含有氰化物信息后,也曾多次向前方公司反映。现有证实周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尚不充分,不能够完全排除周某某遭到前方公司欺瞒的可能性,因此主观故意方面的认定存在疑问,根据相关证据规则,该证据疑点利益归于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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