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辩护律师:周群】
【一、案例介绍】
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相约吃饭喝酒。饭后,刘某陷入酒醉不省人事的状态,被王某搀扶带去快捷酒店。在房间休息时,王某见躺在床上的刘某衣衫不整,便心生歹念,趁刘某酒醉丧失反抗能力与其发生性关系。刘某醒来后惊慌不已,要求退房回家,二人在酒店门口分开。半小时后,王某接到派出所电话传唤,告知其刘某报警一事,要求其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到达派出所后,对吃饭喝酒即开房一事均如实相告,但否认了曾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一事。办案人员在尚未取得DNA比对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便没有对王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一个月后,DNA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刘某体内提取的精液与王某血液DNA相符,王某再次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传唤,要求其前往派出所就此事接受调查。此次讯问中,王某如实供述了曾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等全部涉案事实,但对自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辩解,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二、案件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第一次主动到案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再次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如何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并适用于本案,为被告人争取自首情节的认定,是被告人能否降档判罚的关键。
【三、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只要“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也可认定为自首。从该认定条件的文字表述来看,“尚未受到讯问”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系并列关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然可以认定为自首。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虽然在第一次到案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并在第二次收到传唤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上述自首认定的条件。
【四、审判结果】
本案诉至法院时,检察机关在被告人否认性行为的发生系强奸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建议量刑5-6年。经庭审,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但检察机关对该判决不予认可,认为自首情节认定错误并提出抗诉。本案移送二审法院后,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本案取得预期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