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辩护律师:李月新】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王某在A市某区某路段骑自行车与同向骑行的被害人尤某在一斜坡处发生碰撞,在后面的尤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二人争执中王某将尤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尤某的左侧鼻骨线形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线形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及初步疑点】
(一)起诉事实与罪名
2013年10月,王某在A市某区某路段骑自行车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尤某在一斜坡处发生碰撞,在后面的尤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双手手掌被擦破,王某在前面停下,尤某冲上前与王某理论,挥拳击打王某,王某侧身躲过,随即与尤某打斗起来。在此过程中,王某将尤某压倒在地,将尤某的鼻子殴打出血,后尤某电话报案。经法医鉴定,尤某的左侧鼻骨线形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线形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起诉书指控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初步疑点
第一,接受委托伊始,根据王某本人的描述,辩护人认为王某在尤某报案后并未逃跑,又配合调解,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应构成自首,但此时尚未阅卷,在未看到证据前,不能妄下结论。
第二,阅卷后,辩护人对鉴定结论做出依据存在异议,决定申请调取事发后尤某检查的CT片进行对比。
【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辩护策略及要点】
本案拟将自首作为辩护意见的的核心。案发后,王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并做笔录,这在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中已经载明,辩护人在询问王某当天具体情形后,决定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
【四、法庭争议焦点与辩方观点】
辩护人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根据证据材料显示,案发当天,被害人尤某在某医院的检查并非针对骨折部位,针对颅骨和鼻骨的检查并不能证明当天存在右侧上颌骨额突线形骨折;第二,被害人尤某检查出右侧上颌骨额突线形骨折是案发三天后;第三,没有案发当天的CT原片,无法证实骨折伤情是新鲜伤还是陈旧伤。
本案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王某构成自首,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王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