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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严重寻衅滋事案(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8-04-09 16:29:16 | 阅读:6615

【本案辩护律师:曹巧玲】


刘某某(化名)于2017年8月涉嫌寻衅滋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两万余元,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有自伤自残行为。曹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仔细了解案情,侦查阶段相继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分析意见书》、《不予逮捕申请书》,并参加了检察院举行的逮捕前审查会议,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曹律师建议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促成谅解达成;再次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辩护人通过仔细观察监控视频,发现被害人方具有一定责任,并详细列举刘某某罪轻的情节与法律依据,建议法庭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得到法庭认可,一审判决刘某某寻衅滋事罪成立,适用缓刑。刘某某未上诉,已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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