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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被判涉嫌诈骗罪一案(缓刑)

发布时间:2017-12-25 17:20:16 | 阅读:5767

【本案辩护律师:刘珊珊】


【一、案情简介】

程某某、吴某某等人合作开了一家商行,经营茶烟酒生意。2011年的一天,吴某某向程某某及程某某妻子孙某某介绍说,其朋友李某某可以借钱给商行,按时支付利息就可以。由于商行经营需要资金,程某某便同意了,由吴某某负责办理,让李某某将借款200万元转入孙某某账户。而吴某某在与李某某夫妇商谈借款时却向李某某自称是H小额信贷公司员工,称款项是借给H小额信贷公司的,由于公司不能向私人贷款,所以款项需打入孙某某账户。吴某某还带李某某到H小额信贷公司去参观,李某某夫妇遂相信吴某某,并将钱转至其提供的账户。吴某某、程某某在借款初期有按时支付利息,但是后来由于资金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向李某某支付利息。李某某夫妇便屡次上门找吴某某讨要本金,吴某某才将实情告知李某某夫妇,款项实际上是借给其商行经营使用。李某某在讨要本金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吴某某、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

2011年,被告人吴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夫妇手上有闲置现金正寻求投资,恰逢其与被告人程某某合开的商行需要资金,二被告人便密谋骗取李某某的借款。随后,吴某某对李某某夫妇谎称自己是H小额信贷公司员工,可以帮助其将资金存入H小额信贷公司,获取1.5%的月利,并带李某某到H小额信贷公司了解情况。吴某某对李某某夫妇谎称H小额信贷公司不能接受社会存款,故只能将存款打入H小额信贷公司财务孙某某(程某某妻子)账户内,并由孙某某个人签名出具借条。李某某夫妇遂相信了吴某某,并先后将200万元转入吴某某提供的账户内。吴某某、程某某获得借款后,将借款用于其商行及个人挥霍。2012年,被害人李某某想找吴某某拿回欠款,吴某某屡次推脱不得后,才告知李某某夫妇真相。李某某随后报案,公安机关将吴某某、程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某、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法院裁判及对辩护意见的采纳】

法院查明事实:吴某某得知李某某夫妇有闲置资金需要投资,恰逢其与程某某等人合开的商行资金紧张,便计划骗取李某某夫妇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之后找程某某商量并得到同意。随后吴某某便向李某某谎称自己在H小额信贷公司工作,可以帮助李某某夫妇获得高额利息,并带李某某到公司了解情况,又谎称公司不能接受社会存款,故只能将存款打入公司财务孙某某账户,由孙某某个人签名并出具借条。李某某夫妇相信了吴某某,分几次转了200万至孙某某账户。吴某某、程某某获得借款后,将部分借款用于商行周转,将约计150万元由程某某交给案外人投资,并先后支付了李某某夫妇约30万元利息。2012年,李某某夫妇想找吴某某拿回欠款,因案外人拿走的资金无法回收,吴某某屡次推托不得后,告知李某某夫妇真相。李某某随后报案,公安机关将吴某某、程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自己系贷款公司员工,可以帮助其存款赚取高息的虚假事实,与程某某一起,骗取李某某夫妇200万元后用于商行和其他个人投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吴某某、程某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避免了被害人的特别重大损失,法院决定对其二人减轻处罚,又虑及两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几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二人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法院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是作无罪辩护,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存在疑点在法庭中展现。最后由于当事人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后在庭审结束后又认罪,承办律师在其认罪后,向法院提出量刑辩护的意见:程某某积极赔偿,多次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认罪,积极赔偿,避免了被害人的特别重大损失,对其减轻处罚,又考虑到其几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对其判处缓刑。由于本案被告人基于自己的考量在庭后认罪,因此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能获得法官的采纳,但是承办律师尊重被告人的决定,庭后也提出了量刑辩护的意见。并且,承办律师从一开始就让家属积极筹钱将钱款还给被害人,多次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策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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