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辩护律师:罗鑫嘉】
2017年10月,深圳市某人民法院对冯某等人单位行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第一被告人冯某构成行贿罪,量刑建议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本案通过开庭审理及辩护人不懈努力,采纳辩护人意见,法院认定冯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公诉机关认定冯某系出于个人利益的目的,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企图摆平违建问题。但辩护律师通过研读卷宗、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沟通,以及分析在案证据,发现该栋违规建筑物属于冯某所在公司所有。冯某系该公司的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行贿系为了公司利益,代表公司意志。
据此,辩护律师将本案的辩护突破点聚焦于冯某的身份以及违规建筑物的归属问题上,将建筑物的产权归属资料呈现给法官和检察官,并在庭审发问和质证环节将本案的核心,即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问题,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的证据都展现在法庭上,辩护意见获得了法官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