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S市凯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旋公司”)是S市一家主产测试用载、治具的高科技企业,设立于2009年8月,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设立后与宝士华集团下属宝华工业(S市)公司(简称“宝华公司”)开展业务往来,向其提供电子产品测试用具。龙果公司是宝华的客户公司,龙果公司的订单是通过宝华公司选定供应商。陈某某所在的凯旋公司在起步阶段曾向宝华公司研发部检测载、治具的主管李某峰求助,让其帮忙扩展业务,李某峰随后将该情况告诉其上司李某芳。之后,陈某某与李某峰、李某芳三人就好处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芳与李某峰根据凯旋公司的业务量,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向陈某某提出好处费数额,经陈某某同意后分期转帐,二李内部则约定三七分成。在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陈某某按事先约定,向二李转帐人民币共计3000多万。
【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
2009年下半年,二李利用宝华公司及客户公司(龙果公司)采购不规范的空子,以及自己在载、治具方面的技术权威以及职务便利,向采购部门推荐了凯旋公司的产品,并为凯旋公司提供专门的技术指导与援助,使得凯旋公司获取了大量订单和收益。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陈某某向二李转帐人民币共计3000多万元。被告单位S市凯旋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陈某某给予公司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策略】
陈某某本人认为其并没有通过二李为其谋取实质性的利益,希望律师能为其做无罪辩护,但是,为了获得认罪态度较好的评价,由自己概况认罪。辩护律师经过对案情的研判,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上的疑点
1.凯旋公司的利益输送是基于事前主动约定还是事后被动支付。即凯旋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找到宝华公司的技术主管李某峰寻求业务拓展,是否与其约定了按比例支付好处费,并与李某芳、李某峰三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李在2012年以后向陈某某提出巨额好处费要求,是临时起意,还是依约行事?
2.凯旋公司追求的是竞争优势还是竞争机会。即陈某某向二李支付好处费,是否存在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形?
3.凯旋公司订单的增长与利润的获取,是否与二李的帮助存在关联?
4.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二李给了被告人公司专门的技术支持和专门援助?
(二)法律评价上的争议
1.本案从刑法角度而言,如何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目的要件?
2.两高的司法解释与相关刑法理论认为,谋取竞争优势,是指在利益需要通过正常竞争获取、利益呈现不确定状态时,通过某种不正当手段增加自己获利的可能性。本案中凯旋公司向二人支付好处费,如果仅是为了满足二李的贪欲,从而不被刁难,进而促使业务向良性发展,能否认定为“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增加获取不确定利益的可能性”?
【四、一审法庭争议焦点及辩方意见】
公诉人认为二李利用其在测试载、治具方面的技术权威以及各自职务便利,在凯旋公司技术支持、指导方面提供专门援助,使得凯旋公司获取大量订单和收益。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某实际谋得了不正当利益,其订单的增长是基于自身的实力。二李的职权对订单获得并没有决定性作用。凯旋公司的订单主要通过龙果公司的指定获取,订单的最终决定权在龙果公司。凯旋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技术优势明显。
【五、二审上诉及辩护意见摘要】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并承诺以后将守法经营,按一审判决内容缴纳罚金。
2.其向二李行贿,获得的竞争优势有限,社会危害性较小。“向采购部门推荐了凯旋公司,并为凯旋公司在技术支持、指导方面提供专门援助”,是起诉书中指控李某芳、李某峰为凯旋公司获取竞争优势的具体内容。结合案卷中的相关证据可以发现,即使李某芳、李某峰真的对凯旋公司进行推荐,提供技术支持、指导,这些活动亦仅能够提升凯旋公司的竞争能力,帮助其获得更多的竞争机会,但并不能确保凯旋公司获得龙果公司的订单,无法保障凯旋公司一定获得实质利益。毕竟,是否给予凯旋公司订单,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龙果公司手中,李某芳、李某峰的推荐、帮助并不必然为凯旋公司带来龙果公司的订单。
3.在一审判决后,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4.凯旋公司是陈某某创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属纳税大户,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请法庭考虑公司数千名员工的生计及公司的生存发展角度,对陈某某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企业,不要因为一个企业家的犯罪而导致企业的倒闭。
【六、二审判决书摘要】
原审被告单位S市凯旋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宝华工业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往来期间,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给予宝华公司人员巨额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诉人陈某某作为凯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凯旋公司虽向二李行贿,但二李并无订单的直接指定权,凯旋公司更多地是通过二李的技术支持和推荐来获得供应商的选择,故获取的竞争优势有限;且凯旋公司本身提供的产品合格,并非因行贿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二审期间查证属实,可认定为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