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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被控内幕交易罪一案(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9-07-16 15:42:47 | 阅读:7907

【本案辩护律师:罗鑫嘉】


犯罪嫌疑人项某从犯罪嫌疑人张某处获取“A股份”即将重组停牌的内幕信息,项某知道张某与“A股份”的董事长具有姨甥关系,与控股股东具有同胞姐妹关系,所以项某认为重组内幕信息确实,随即募集了大量资金,并利用其控制的其本人的股票账户以及其丈夫的股票账户,在停牌前大量买入“A股份”。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项某利用其与丈夫的股票账户在敏感期内净买入“A股份” 三十余万股,金额高达五百万余元。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项某利用上述股票账户买入“A股份”的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吻合,并且存在买入时间较近、交易金额较大、交易品种单一、买入“A股份”金额放大、交易习惯明显改变等特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及利益关联程度均表现明显异常,涉嫌内幕交易罪。

辩护人罗鑫嘉律师接受项某委托,为其提供刑事辩护。辩护律师针对内幕交易罪的法益,犯罪主体等多个角度,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及此前办理内幕交易案件的丰富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质分析,迅速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提出本案涉及传递型内幕交易中二手以上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项某作为内幕信息第二次传递接受人员,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更未利用窃取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现有法律亦未对内幕信息第二次传递接受人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从刑法的谦抑性及内幕交易罪立法本意来看,对于二手以上人员亦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否则容易引起打击面过宽的问题。本案犯罪嫌疑人项某不符合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经过罗鑫嘉律师的努力,多次向办案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指控项某内幕交易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涉及内幕交易的理论前沿和实践认定,律师专业、及时、精准辩护,获得检察官认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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