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市多年前就酝酿对该市的广电系统进行分拆改革,由于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平衡问题,改革陷入启动-停滞-再启动-再停滞的循环。2010年,该市再次重启改革进程,拟将该市各区文广传媒公司电视台和网络资产进行剥离(台网分离),并将剥离后的网络资源并入A上市公司,以期打造该市的“文化航母”。在改革进程中,部分先行知道改革重启的人员大量购买了A上市股市股票,稍后又有大量人员跟进买入该股票,证券异常的波动引起了证监部门的警惕和重视,本次内幕交易系列案件遂案发。其中,就包括了辩护律师代理的黄某元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一案。
黄某元是该市C区国营文广传媒(以下简称“C区传媒”)总经理。2007年,该市准备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进行改革重组,在相关总体方案中明确要实行台网分离,强调各重组单位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对分流的意见,以保障改革顺利推进。自此,黄某元就开始在公司内部征求员工意见,做相关疏导和维稳工作。员工们也知道改革势在必行,高度关注。因为种种原因,此次改革未能迈出实质性步伐,但并未宣布终止。因此,C区传媒一直在做迎接改革的准备,每年的年终大会和总结都强调要积极配合上级实施台网分离工作。员工们均知道改革势在必行,始终保持了高度关注。2010年8月份,某市终于再次启动台网分离工作,黄某元按照上级部署参与了该公司的网台分离工作。黄某元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某元的妻子田某丽和司机彭某分别购买了A上市公司股票60万元和7万元。田某丽的妹妹田某芬因听彭某的推荐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80余万元,田某芬的嫂子艾某因听田某芬的推荐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110余万元。证监部门认为系黄某元向田某丽和彭某泄露内幕信息,故将上述五人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
与此同时,该市文广系统程某怡等十四名被告人(含黄某元等五名被告人)分为五宗案件分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起诉指控事实与罪名】
指控事实:2010年8月某市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启动并实施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拟将其控股公司之一的C区传媒分离后的网络资产和业务,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其控股的A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5月5日。
2010年底,被告人黄某元作为C区传媒总经理,按照上级下发的相关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参与了该公司的网台分离工作,得知公司有线电视网络资源将整合到A上市公司。黄某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C区传媒台网分离涉及到公司人员的分流,黄某元在询问其司机被告人彭某的工作去向时,将上述内幕信息告诉彭某。彭某又将A上市公司要收购C区传媒,收购重组后A上市公司股票会涨的信息告诉黄某元的妻子被告人田某丽。2010年年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田某丽在日常生活中从黄某元处得知C区传媒正在启动台网分离、人员流动的改革重组工作。
起诉罪名: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元涉嫌向彭某和田某丽泄露了内幕信息,触犯了刑法第180条,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三、本案争议焦点】
1.如何看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程某怡等涉嫌内幕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所确定的内幕信息。
2.起诉书对黄某元的指控是否属实;即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某元实施了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3.黄某元是否具有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
4.能否认定本案各被告人“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四、总体辩护策略】
从本案黄某元涉嫌的内幕交易犯罪以及事实证据分析,辩护律师认为存在无罪辩护的适用空间。于是,辩护律师紧紧抓住内幕信息认定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两个核心问题,利用现有证据,积极搜集和发掘有利的证据。
首先,是对现有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制作详尽的阅卷笔录,发现哪些证据存在瑕疵,发现哪些证据对当事人有利,结合相关规定、理论和案例形成辩护观点。
其次是根据阅卷以及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调取新的证据,特别是书证材料。
最后,组织国内顶尖专家举行专项论证,提供坚实的刑事法理依据。
【五、辩护意见对裁判结论的影响】
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经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最终评判如下(下文只是摘选与黄某元有关的部分):
(一)关于中国证监会《认定函》及《复函》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证监会《认定函》及《复函》为行政机关出具的意见,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两高一部一会 出台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搜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行政机关依据上述实物证据,基于其专业知识、经验的把握而出具的认定意见,经司法机关审查后,对于其中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内容,司法机关审查后,对于其中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内容,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中国证监会《认定函》认定本案内幕信息包括“某市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C区传媒并入A上市公司”以及《复函》中确定的“人员分流”等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及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关于黄某元、田某丽的定性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元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田某丽系黄某元的妻子。田某丽在敏感期内多次买入与内幕信息有关的A上市公司股票,成交金额六十余万元,交易不具有正当理由,也无正当信息来源,违反了股票交易应当遵循额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田某丽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黄某元与田某丽是夫妻关系,是利益共同体,黄某元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与田某丽内幕交易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共同犯罪,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故被告人黄某元及其辩护人、田某丽的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元作为C区传媒总经理,在参与某市广电集团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过程中,获悉了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田某丽作为黄某元的配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A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节严重,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被告人黄某元的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被告人黄某元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