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电商平台“云集品”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据报道,号称跨国运营的“云集品”公司在互联网背景下,通过社交网络“分享经济”的运营模式,吸引众多民众参与其中,全球会员高达数千万人,其规模之大令人咋舌。因此,案件的侦办必然会导致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大量参与者,甚至部分投入高额资金并亏损的人员,被牵连其中。而这类涉案人员能否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笔者认为应慎重评判。
笔者此前曾办理过此类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传销组织的案件,如“善心汇”传销案中,笔者代理的被告人涉案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在五年以上,后争取认定从犯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将该类案件的特点及侦查阶段的辩点整理总结成文,旨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侦查阶段37天“黄金救援期”内,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云集品”晋升及返利的条件
根据已公开的新闻资料显示,“云集品”在网络平台招募会员,以“加盟开店得到不同级别会员店铺”的形式收取费用。消费者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后,就能在平台上拥有一间自己的虚拟店铺。其中消费额度分为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1500美元四个档位,对应的店铺级别分别为铜店、银店、白金店、钻石店。若消费者只注册不消费,则只能拥有一间普通店铺,无任何级别。
会员若想得到返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①每月需消费50-100美元用于在“云集品”商城购买产品
②每三个月最少要介绍一个会员入会
除了会员晋升体系,“云集品”还有一套极为复杂的店铺晋升体系,会员每晋升一级,能获得的回报也更多。这两套体系的结合促使会员更加积极发展下线,升级店铺获取巨额回报,导致了越来越多人深陷其中。
(http://www.sohu.com/a/302719248_10012809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的规定,传销组织应具备以下特征:
1.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2.该组织是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3.组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
传销案件涉案人员辩护的思路
以“云集品”案件为例,笔者的辩护思路基于现有关于“云集品”的新闻报道整理得出,仅供参考。
1.发展下线人数是否达到30人且层级达到三层
目前办案单位对“云集品”定性为传销组织,若想从根本上去否定该组织的性质可能性极小,但具体到单独的涉案人员,其发展的下线人数是否达到30人,且层级是否达到三级以上,是辩护律师需要首先明确的事项。
由于“云集品”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而发展的传销组织,其内部对于下线的计算又以虚拟店铺的数量为依据,且店铺的开设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照片和手机号,后期甚至仅需电子邮箱即可,因此部分参与该组织的人员利用这个漏洞,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或电子邮箱开设店铺并自行出资,谋求晋升,获取返利。
然而,在侦查机关对“云集品”后台数据进行调查取证时,后台无法对这些账号是否为真实的会员作出实质判断,因此,这些并无对应下线人数的账号会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被认定为该参与人员的下线数量。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案下线人数刚过立案标准或升档标准,且存在前述情形,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让当事人告知该部分账户数量及信息,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调查取证线索,尽可能将下线人数减至最小。或至少做到在案件批捕时影响检察官的内心确信,认为犯罪嫌疑人下线人数存疑;若情节轻微,则有可能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为之后案件争取不起诉处理打下基础。
参考案例:
浙0603刑初165号
在这里还有一个辩点需要关注——会员的返利模式与下线人数认定之间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之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行为人下线人数的认定应当以其获取报酬或者返利所对应的层数及人数作为依据。具体到“云集品”传销案,由于该组织的返利模式众多,现有新闻报道中提及的已多达13种,因此辩护人在办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获取返利的具体模式来选择辩点。
对于被初步认定下线人数刚过立案标准或升档标准的犯罪嫌疑人,若其下线人数的认定能够排除未计取报酬或返利的形式上的下线人员,也是争取下线人数存疑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切入点。由于现阶段案件证据情况尚不明朗,笔者在此不做过多论述,仅供参考。
2.是否具备组织、领导身份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而非一般参加者。因此,即便行为人发展层级达到三层且下线人数达到30人,还要对其是否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进一步分析。
根据《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多数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在加入之前,传销组织框架已经固定成型,缴纳费用的标准、获取报酬和返利的模式均已经制定规范。
“云集品”的会员升级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传销组织,其晋升并不与发展下线人数直接挂钩,参与者可以通过自主充值较大金额来完成晋升,即身处较高等级不能等同于组织、领导身份(店铺晋升属另一套体系,本文暂不作讨论)。
拿钻石会员举例来说,充值1500美元即可晋升至该等级,但在没有达成每月平台消费+每三个月发展一名下线这两个必备条件的情况下,钻石会员无法获取返利,很多投入高额资金的钻石会员损失惨重也是基于这个原因。
虽然亏损并不能成为涉案人员不构罪的理由,但若其亏损的原因在于其自费升级至较高等级却未积极发展下线,那么从该行为可以推断,涉案人员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也没有组织、领导发展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
参考案例:
(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
结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传销组织手段花样百出,某些披上了金融理财产品外衣的团伙极易迷惑、误导普通民众。笔者在此提醒各位,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巨额收益必然伴随着高危风险,在面对“共享经济”“保本高收益”“消费赚钱”这样的宣传术语时,切记擦亮双眼。在这里笔者提醒,如果发现自己或者身边的亲朋好友接触到疑似传销的活动,请尽快向律师咨询,避免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