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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对1996年王正军的判决书之量刑解析(法、理、情)

| 发布时间:2018-02-19 | 阅读:4991

田鹏律师

一、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后)——量刑解析

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量刑过程: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本案无增加刑罚量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故被告人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情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一)提取量刑情节

1.未满十八周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故本案被告人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少其基准刑的30%较为适当。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此案宣告基准刑应当减轻至下一档,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的最高档15年为恰当(依凭个人法学专业所学,并不代表法院权威裁判观点,如有不妥,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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