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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静原创 | 律师业务创新问题的思考——以“啄木鸟”刑事非诉团队为范例

| 发布时间:2018-01-11 | 阅读:6147

黄云律师


执业以来,笔者对律所与律师的发展困境深有体会。几乎所有的中青年律师及中小律师事务所都会面临一个难题——案源不足。

蛋糕在哪里?如何挖掘、寻找?这是一个值得律师行业深思的问题。
根据数据显示,中国超13亿人口,现阶段拥有律师30余万人,2015年司法部统计律师创收总量为650亿人民币,仅占全球法律服务业总创收的1.2%;而在美国,3亿多人口,拥有约60万律师,同年创收折合人民币为16000多亿,占全球法律服务收益的41%(1)。相比之下,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法律服务创收明显太低,与我国经济体量,与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水平明显不相匹配,缘由何在?笔者认为,其主要在于我国律师法律服务创新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于法律服务供给侧缺乏创新,无法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层次化的需求。因此,中国法律服务业蛋糕做大的瓶颈不在于需求侧,而在于供给侧,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以创新来驱动法律服务业的供给侧改革。

一、刑事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路在何方?

企业和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企业家们始终扮演着令人瞩目的角色。然而,从黄光裕到陈久霖,从吴英到曾成杰,从麦德龙供应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到腾讯公司腐败案,无数企业家锒铛入狱,身陷囹圄,不仅给涉案企业家造成灭顶之灾,很多企业本身也因此最终消失在市场竞争之中。根据数据显示,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657例,涉案企业家792名(2);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件为793例,涉案企业家921名(3); 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1458例,涉案企业家1827人(4),呈逐年大幅度递增趋势。
可见,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遇见的最致命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和企业家的未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日益严峻的现实,让众多企业和企业家逐渐意识到其背后暗藏的刑事风险。企业和企业家除了需要民商事律师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以保证其财产性收益的增长和安全之外,更迫切的需要来自刑事律师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服务,来为企业的存续或者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生命和自由来提供相应保障。而这些,恰恰是对刑事律师提出的新要求,以往在事后提供单纯的传统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已经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笔者结合以往诉讼经验,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来说,他们不仅需要刑事律师在涉案后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更需要刑事律师为其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事前决策”的刑法保障,解决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事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问题,并为其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提供“事后预诉”的全方位准备。
一言以蔽之,就是需要刑事律师将法律服务端口前移,这也就是本文所要解决的刑事法律服务的供给侧改革——刑事非诉业务的创新。

二、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之刑事非诉业务创新

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有7项,其中第六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所谓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指的是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但该“非诉讼业务”,一般理解为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刑事业务历来是诉讼业务,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也往往称之为“刑辩律师”,即其业务主要限定在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那何谓“刑事非诉业务”呢?对此,曾有律师在2006年撰写《刑事非诉律师业务初探》一文中,对刑事非诉讼业务进行了有益地探索,提出了“刑事非诉业务”的概念,他认为,所谓“刑事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委托,针对与刑事法律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以不直接参加司法机关主导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为需要刑事法律帮助的单位、个人(企业家)和需要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人提供诉讼外刑事法律服务的业务事项。(5)简言之,就是帮助所有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防止其行为触犯刑事法律的一种保护行为。
从概念上看,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服务内容也主要在于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服务。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刑事非诉业务的核心即在于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从服务领域看,几乎所有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都存在着与刑事法律相关的专业活动,也几乎所有的产业类型都存在着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该年度涉案企业有793家,共涉及21种产业类型,其中制造业、建筑与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高新技术等产业是刑事风险的高发频发区(6)。基于专业因素,虽然大多数企业成立专门的法务部,甚至聘请专业的民商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但术业有专攻,对于复杂的、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问题的社会经济现象,长期从事民商法律事务的律师往往难以作出及时、合理地处理。
从业务的性质看,刑事非诉是既是刑事法律事务,又受民事委托合同制约。总体而言,刑事业务的本质特点是国家公权力下对人的生命、自由、重大财产的处置,决定了该刑事非诉业务较之其他非诉讼业务更严肃严谨、风险更大。作为律师必须具备敏感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及防控能力,否则极易触犯《刑法》306条等刑事规范,不仅未能解决客户面临的刑事法律问题,反而将自身至于危难境地。

三、刑事非诉业务发展现状

(一)刑事非诉业务需求侧方面
刑事风险距离企业和企业家究竟有多远?事实上,刑事风险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并无特殊的距离。反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在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同时,往往也承受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这与其他法律风险一样,始终存在和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但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在于,风险一旦爆发,将给企业和企业家带来不可逆转的终极性败局。
近年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频发,部分企业家逐渐摒弃“刑事风险距离自己很遥远”的侥幸心理,关注的视野不再局限于企业经营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对于刑事风险防范也不再讳疾忌医。就此而言,刑事非诉讼业务的市场需求一直就有,并且随着刑事法律风险点的增加以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的提高,刑事非诉讼业务的市场需求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刑事非诉业务供给侧方面
从近些年的研究成果看,刑事非诉业务领域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刑事非诉业务”的概念早在2006年即已提出,但十几年过去,该领域的研究并无太多建树,仅有有限的几篇文章谈到刑事非诉业务的相关内容。此外,《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系列书籍对刑事非诉业务进行相应的探索,但从目前来看,该领域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
从实务层面看,全国范围律所或律师团队所从事刑事非诉讼业务尚未形成规模化、专业化,主要是个别律所或团队零星地从事刑事非诉讼业务,大多并未形成完整的产品体系,仅停留于概念层面,所办理成功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总体而言,绝大多数刑事诉讼律师远离非诉法律服务市场,没有意识到刑事非诉讼业务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个别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团队对此虽有感知,因缺乏刑事法律知识和刑事诉讼经验,又找不到可以合作的刑事非诉讼律师团队,遇到刑事非诉业务时,也只能是望洋兴叹。
笔者与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同仁们一起组建守静 “啄木鸟”刑事非诉团队,团队成员涵括公安、检察院、法院、金融等各领域专业人才,主力成员均在各自领域深耕数十年,经过对刑事非诉业务的深度研究和探索,已基本形成独特的产品体系,致力于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专业化、全方位、一站式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下文将以本团队作为范例,阐述刑事非诉业务创新与拓展。

四、刑事非诉业务的创新与拓展

(一)组建专业团队,选定服务领域
刑事非诉业务领域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向企业和企业家所提供的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非诉讼法律服务,更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仅凭一、两名律师的协作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守静“啄木鸟”刑事非诉团队组建之初,考虑到刑事非诉业务的复杂性、专业性,即囊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各领域的专业人才,更有知识产权保护及金融领域的专家加盟,实现了团队成员的综合、全面、专业性,保证团队智力资源结构的科学性、合理性。
就像没有一个律师可以精通所有法律领域一样,每一个行业、企业也都存在着技术壁垒。考虑到团队成员的知识结构及特长,同时也基于严格监管下金融行业企业家犯罪频发,以及高新技术行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集中爆发的现实,团队最终选定金融行业及高新技术行业作为主要服务领域。因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绝非纸上谈兵,必须以律师丰富的实践经验及精深的专业知识为依托,才能针对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专业性的法律意见及解决方案,才能胜任一个企业方方面面的法律风险识别、评价和应对工作。
(二)深度了解客户需求,研发相应非诉产品
法律服务,精在专业,贵在创新。要解决传统刑辩法律服务的同质化问题,解决客户新型乃至前瞻性刑事法律服务的问题,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的刑事法律服务,则唯有大胆创新。刑事非诉产品的创新,务必与市场紧密对接,深度了解客户需求,研发出具有针对性的刑事非诉产品,才能真正满足客户需求。
守静“啄木鸟”刑事非诉团队律师经过深度研究,通过与目标行业协会的交流互动与调研,深入的探讨如何帮助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最终研发出七大刑事非诉产品,分别为:刑事专项合规分析、刑事控告、刑事应急方案、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反贿赂反舞弊培训、股东高管犯罪预防及企业刑事风险合规体系设计。
(三)培植市场,实现精准化营销。
刑事非诉业务可以说是一片尚待深度开发的蓝海,实践中,在部分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大多数还不愿意直面刑事法律风险,守静“啄木鸟”团队参加2017年深圳金融博览会前相关金融协会建议我们团队在展会上尽量弱化刑事色彩即是明证。因此,经历艰难的产品研发之后,我们仍需面对的是漫长的市场培植过程,必须让客户意识到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从而转变风险观念。
第一,结合团队产品的特色,前期重点通过讲课、培训的方式向市场推出“股东高管犯罪预防”及“反舞弊反贿赂培训”产品,转变客户观念。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运用朴素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和决策,容易忽略其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团队通过培训的方式,揭示目标企业运营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风险点,纠正企业、企业家腐败犯罪的认识偏差,切实转变企业高管对侵占、挪用公司资产是“家务事”的认识,转变洗钱、内部交易不是腐败犯罪的看法,转变行贿犯罪是企业家的无奈之举、无关大局的错误观念。真正从思想上提高公司、企业股东、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通过个案深入企业,结合大数据对目标企业进行深度的剖析,提供精细化服务。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但每一个行业,行业内的每一个企业存在问题均存在其特殊性。为实现精准服务,团队前期通过司法大数据,搜集大量该行业发生过的案例,并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量化分析,揭示该行业普遍存在的可能触及刑事法律问题的风险点。后期再通过深入企业,研判、分析具体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对触犯刑法的高发、多发、易发节点进行预警,提出修正、警示建议和预警报告,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从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实现刑事法律服务端口前移。
第三,以客户为核心,推进团队法律服务标准化、优质化。一个律师团队要想成功的拓展市场,就必须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实现专业化,唯有团队服务标准化才是律师专业化的重要体现。也唯有优质的标准化服务才能在保障客户利益的同时给予客户最高的服务体验。为实现法律服务的标准化,该团队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文档管理标准化。团队所有文档由专人负责,并要求每一份文档统一文件夹,统一文档命名与存放,统一所有文档格式,总之,对外亮相的东西都要求是标准统一;二、法律文本标准化。律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成果大都以法律文本呈现,实行法律文本标准化可节约团队工作时间,省却重复性工作,进而减少团队办案成本;三、办案流程标准化。对团队成员进行合理科学的岗位职责设计与团队内部分工,保证每个服务环节都有责任人,每个阶段都设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四、案件管理标准化。团队案件来源多元,只有实行标准化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提成分配制度,才能有利于团队的良性发展,另外也有利于维护客户关系,进而带来额外的案源和案件线索;最后,实行法律服务考评体系标准化,关注客户的满意度,以客户满意度作为评价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
在风险社会环境下,“危机管理”成为每个人的必然选择。而随着刑事风险点的增加,以及各类主体刑事风险防控意识的提高,刑事非诉律师业务需求范围不断扩大,作为供给侧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传统刑辩服务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供需错位”已经成了法律服务领域面临着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失衡,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要想走向未来并赢得竞争优势除了进行大刀阔斧的“供给侧”改革我们别无选择。唯有坚持以客户为导向,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客户的满意为工作目标,为客户提供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方能赢得客户,赢得市场。

注释:
(1)彭薇,《中国律师仅占全球法律服务业总创收1.2%,法律服务国际化要“参与规则制定》,来源于http://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38725。
(2)参见《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
(3)参见《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
(4)参见《2016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来源于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暨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讨会。
(5)参见《刑事非诉讼律师业务初探》,载《律师与法制》第2006-10期  第 36 页。

(6)参见《2016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来源于第五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



作者简介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云律师


现任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爱刑事辩护,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曾办理过某知名公司高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深圳市特大股票诈骗案 ;“理九居” 妨害作证、行贿案 ; 公安部督办“海浪2号” 骗取出口退税案;“孔雀计划系列(知名大学博士生导师)”诈骗案(不起诉);深圳市最大的走私燕窝案; 深圳市、惠州市、赣州市特大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案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8688833163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  温久远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刑法学方向),前天津市某检察院资深检察官。

曾在检察系统从事检察工作多年,独立承办刑事案件三百余起,具备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丰富刑事实务经验;深刻了解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运行规律;尤其熟悉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特点、办案节奏及内部运行规律,对刑事案件捕前程序处理具有独到的实务经验。

曾办理过“E租宝”案,“缪氏三兄弟”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挪用资金案,平某、范某合同诈骗案,张某、霍某票据诈骗、伪造金融票证案,刘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

联系电话:1530201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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