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海外商品的需求提升,“海外代购”也活跃在许多人的朋友圈当中。从“海外代购”存在的普遍程度以及公众对于代购的接纳程度可以发现人们似乎都没有意识到这当中也是隐藏着刑事风险的。特别是因上学、旅游、就业等常游走于国边境的,不少人会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兼起“海外代购”来,更危险的是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海外代购因代购的种类不同存在不同的风险,这里笔者暂不一一展开。就奢侈品代购这一块而言,代购者的风险除了民事赔偿风险外,如果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甚至还包括刑事风险。
海外奢侈品代购最常见的就是服装、手袋、手表、鞋等非国家禁止进出的货物。代购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代购的东西属于货物,而不是旅途自用物品,这类货物应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向海关申请报关,旅客不能够通过旅检渠道自行携带入境。一旦被查实属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代购价值高昂的奢侈品且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那么偷逃税款的金额“轻轻松松”就可达到入罪标准了。
下面我们来看看《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的,其中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就达到入罪标准。如果代购的是价格高昂的奢侈品,偷逃应缴的税额轻易便可达到入罪标准。
此外,现在刑法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打击不仅仅将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作为唯一入罪的标准,同样还是会处罚行为的。换言之,也就是将蚂蚁搬家方式的走私行为也纳入了打击范围。
我们再看看相关规定: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十三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入境依法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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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多次小额进境物品仅限自用或馈赠亲友,禁止销售和出租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代购的,切记走正规途径,如实申报并缴纳进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