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代购随着电商的蓬勃发展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购物渠道,不过近日流传在网上的一则判决文书,很可能宣告代购行业进入了冰封期。
11月5日,广东珠海一淘宝店店主游某因在代购过程中偷逃税款被判刑10年,游某丈夫代其在网店公开发文致歉。根据本案判决书显示,淘宝店主游某因走私价值1000余万元服饰,逃税300余万元,终审被判刑10年,处罚款550万元。
判决书的公布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专营海外代购的店主人人自危。相比于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国内某知名女艺人逃税数亿”却不用判刑,在民众眼中看来两个案件的性质差不多,为什么判罚的差别会这么大呢?
实际上,淘宝店主游某触犯的是 “走私普通货物罪”,而知名女艺人的犯的是“逃税罪”。普通民众看这两起案件都是跟“税”有关,但两者之间的差别导致最终判罚的结果不同。
首先大家要了解的是,代购这个行为并不违法,游某之所以会触犯法律,是因为《电子商务法》已将淘宝店主这类主体明确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所以游某是有义务纳税的,但游某在代购时规避了自身法律义务,偷逃应缴税款且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而《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游某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到30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符合刑法的规定,量刑适当。
实际上游某并非个案,早在2012年的“空姐代购”一案中,离职空姐李某借职务之便多次代购海外物品且偷逃应缴税款,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2013年两个80后淘宝店主也因海外代购逃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10万元和8.1万元。
从法理上说,以代购之名行走私之实确实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但从情理上而言,单方面封堵代购引发民众情感上的纠结,根源在于国内消费市场存在的部分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民众不得不通过代购的途径去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在严加打击走私、偷漏税行为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规范海外代购市场,带领海外代购走出“灰色地带”,监管部门应多加考虑。
目前,游某的丈夫代游某处理补缴税款与退还订单金额事宜,正在卖车卖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