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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鹏律师(重大探秘)汤兰兰案:限于对判决书的审查、质证与论证分析

| 发布时间:2018-02-05 | 阅读:5673

作者:田鹏律师

近日,十年前的“汤兰兰(化名)”案如黑夜里的一道闪电,“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旧闻变新闻——打入了公众的视野。该案太过离奇,难以接受,不相信更不愿意真相如此,这似乎完全颠覆了网民的三观、击垮了大众的认知视线、击碎了公民的良知底线……

深夜,一直在检索、比对、探求、冷静思考该案……我想说:君莫要被网络汹涌的歪词、情绪、观点、立场之巨浪模糊了理性、带入了深渊——真相只有一个,且慢!且慢!莫要站队,给司法一点时间和空间,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真相与正义才能相伴,并迟早会在世人面前呈现——只要我们信仰法治。

有时,生活中,我们看到了也许没看清楚,看清了也许未看真实,看真实了也许没有看全面……有时,我们会被情绪绑架,被观点驱动,被自我先入为主的立场带到坑里,无法挣脱。然,老百姓的思维方式千差万别,情绪驱动不了真相,观点亦不等于真相,立场更不能还原真相。与之相对,法律人专业训练的独有思维方式: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论。换言之,调查发掘真相、证据印证真相、法治驱动真相。

综上,还是让子弹再飞一会,让更多的证据说话——毕竟我们不是神,无法窥探过往的真相,只能通过有限的证据合法而又艰难地去接近所谓的事实,得出内心确信的答案抑或无法排除的怀疑,进而作出有罪与否的判决,这是人类必须承认自身不足所应有的谦卑与自律。

因此,在我们没有依法阅全案卷宗、分析质证全案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新证据、综合比对、论证之前,该案的真相有以下四种可能性:1.彻底无罪;2.彻底有罪3.部分被告有罪,部分被告被冤枉;4.全部有罪,还有嫌疑人在逃……鉴于此案的审理过程、案情细节、人证物证并没有被公开过,我们所有人都不具备“断案”的必要条件笔者试图用专业所学,尝试用检索到的、有限的现有证据材料(判决书、视频等),从证据学的视角,探求一下该案的疑点及疑点的出路,以期对诸君有多裨益……

一、生效判决书的探究

(一)本案全部被告人当庭翻供,该如何处理?

例如,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汤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辩称我没有强奸被害人,公安人员对我刑讯逼供、诱供;被告人刘长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犯罪是虚构的,公安人员对我刑讯逼供、诱供;被告人纪广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辩称我没干过这事,公安人员对我刑讯逼供、诱供……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全部被告人当庭翻供,法院应如何采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因此,判决书载明: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值班记录及入监健康检查表记载被告人无外伤,公诉机关提交的侦查人员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收到刑讯逼供、诱供。

【法律意见】

首先,法院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并没有诸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

其次,公诉机关的侦查人员作证证明力极低,其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应当慎重使用。

最后,破解此处疑点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因此,本案中到底被告人供述能否采信,需要严格审核该案证据,而不能凭空想象。而当事人及辩护人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明责任,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该案庭审中被告人是否提供?假如提供了,法院有没有依法审核、质证、认证?现有网络、媒体披露的材料中没有先关信息……若该案再次开庭,申诉人能否再次提供破除此疑点,我们应该持中立态度,不发表个人观点。

(二)同监舍的舍友的证言能否采信?

本案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核心言辞类证据除了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就是“同监舍友”的证人证言,例如高鄂证实“纪广才说梁二和二军他们几个和小姑娘发生过关系的事……”、丛日东证实“梁利权说:有,但也不能说,这是多大事呀”……

【法律意见】

首先,同监舍友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并非其亲眼看到、亲身感知,证明力较弱。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本案中,依据判决书我们虽然不能得出同监舍友与被告人有厉害冲突,但是也我们不能排除深陷囚徒困境的监友为了保全自己或者被诱惑而做出违心的、对被他人不利的言辞证据。

因此,法院采信以上证据需要慎重,至于本案能否采信,囿于本案全案证据材料所限,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专业论证,在此,不做主观评析。

(三)本案定罪证据只有间接证据,能否定案?

根据判决书可知,本案事过境迁很久后受害人才报案,因此性侵犯罪中最重要的物证如精液、毛发、短裤等判决书中没有。与之相关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试验笔录等亦不存在。

认定本案的证据判决书中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监舍人员证言(专门分析此问题)、汤某某的控诉信、影碟机一台、色情影碟一张、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鉴字第21好鉴定意见书。

【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根据判决书可知,认定本案有罪的核心证据为言辞类证据,而上文已经分析,被告人当庭翻供,同监舍友的言辞证据需要审慎审查。

其次,对未成年的性侵,由于其能力太过弱小,甚至不经世事易受欺骗,加上报警及取证的延时,要取到普通强奸案件的那种精斑、暴力伤害、现场其他痕迹,非常难。这是儿童性侵案的特点:证据少,不易发现,不易追诉。

最后,汤某某的控诉信与其陈述内容一致,只是载体不一样,因为可以视为“汤某某的受害人陈述”;影碟机一台在2008年应该比较普及,与本案的强奸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色情黄碟一张也有很多种可能性,即使在家看黄碟,也不能必然得出强奸的唯一结论。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鉴字第21好鉴定意见书,只能证明汤某某发生过性行为,至于是否是自愿?是否是无知?是否是精准的哪一个人,不得而知。

因此,对于以上证据,需要全面质证分析,综合论证,由于不是本案的辩护律师,在此亦不做评价。

二、对所谓“新证据”的分析

(一)汤兰兰“失联或者失踪”,证明该案疑点重重?

根据网络媒体的信息可知,汤兰兰作为指控罪犯的关键证人“失联”或者“失踪”(当然,法律人对于失踪在民法上有严格的界定),是否证明了该案的疑点重重?

【法律分析】

首先,汤兰兰失联或者失踪,是判决生效后的事实,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发生时的事实,对于定罪和量刑没有任何关联性。

其次,该案已经判决生效,汤某某有权隐姓埋名过“失联”的生活,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立法精神,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强奸案的受害者,警方将其户口迁出合法、合情、合理。

最后,失联或者失踪的实质原因是什么?没有证据支持,不能主观臆断。如果随意猜想,就会陷入“预设立场”的陷阱,然后,人们就会去截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去印证,去加强。更会舍弃对其立场不利的证据,自动过滤、自动屏蔽。这样的事实怎么会客观呢?

因此,汤兰兰的“消失”说明不了问题,在此不做深入分析。

(二)本案被刑满释放人员嫖娼

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法委于2018年2月1日,在网上公开回应:“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兰兰案涉案人员”。

【法律意见】

首先,该证据属于品格性证据(指一个人人格、人品等总的性情特征的证据)。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如暴力倾向、爱嫖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该案中,不能用事发多年后的嫖娼事实来印证数年前的强奸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犯罪事实一定是“此时、此地、此身”的精准定性。

因此,对于此事实与汤兰兰失联一样荒唐,与数年前的强奸罪本身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篇幅所限,暂时分析以上新出现的“乌龙事实”……

三、怎一个“疑”字了得

此外,本案还有很多疑点,比如:据说有两张不一样的B超单?爷爷死因不明?干爹干妈神秘?作案时间对不上?……能否有证据证明,强奸汤兰兰的真凶另有其人?

总而言之,此案怎一个“疑”字了得!

但是,解决路径在哪里?如何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鉴于我们都不是本案的辩护律师,唯有等待,唯有让案件回归司法轨道,唯有让案件回归案件本身,唯有期待!

否则,我们的情绪、观点、立场会成为本案越发迷离、疑难的帮凶,我们的善良会成为带毒的玫瑰,我们的所追求的会离我们越来越遥远。

草草结尾,意犹未尽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至此,我不能做出一个精准的、客观的、合法的“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的结论。我感到十分遗憾、惋悲……但是,人类是有局限性的,这种遗憾本就是追求真相、追求正义的路上,人类本该承受的代价!亦因此,面对一桩性质极其严重的疑难案件,真相比善良更重要。真相是一切前提,建立在客观真相基础上的正义、善良才更有价值。

呜呼,此案若冤,司法悲哀;此案若真,人性悲痛!

不过,万物皆有裂痕,那又怎样,那是光透进来的地方。

追求真相,探求真相,信仰法治,法治已在来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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