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鹏律师
单位|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是日,北国飘雪,千里白毛倾泻;鹏城降温,冷风中夹杂着法雨,法雨淅沥,微凉。温一壶酒,暖暖心肠,撰一席文,浸润君心。归来,无风、无雨、无冤,话人间温情无限……
一、基本案情
前几日,田律师接到家属前来律师楼咨询某疑难案件,家属无助、焦灼、心燥不安。我安抚家属的心情之后,告诉家属理性、平和的向我阐述案件事实,我们会依法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全力辩护。
家属说:刘某某与赖某某本来是好朋友,结果两人因为赌博发生矛盾,刘某某那晚输了很多钱,一时激动,刘某某拿起随身携带的匕首就要扬言“杀死你”。刘某某基于杀人的意识对赖某某使用暴力,在赖某某失血过多昏迷时,刘某某以为赖某某已经死亡,于是,逃离现场,逃之夭夭。惶恐之际,刘某某想销毁证据,突然想起留在现场的作案凶器对自己很不利,就再次返回作案现场,想要将留在现场的作案匕首等隐匿掉。然,回到现场后,刘某某发现赖某正在非常痛苦的呻吟,刘某某于心不忍,就将赖某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治疗。经过医院的抢救,赖某某保住了生命。事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逮捕了嫌疑人刘某某。
请问,田律师,我家刘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二、理论依据
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停顿下来形成结局,而没有达到终点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是与完成形态而言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以犯罪既遂为原型,对于完成形态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定罪量刑。而未完成形态是基于刑法总则的规定而出现的犯罪形态【提取公因式:a(b+c)】,对其评价需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同时进行。
未完成形态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它是一种最终定型的结局。犯罪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准备、实施和完成所要经过的阶段,它是故意犯罪发展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以犯罪着手与否为标准,一般可将犯罪分为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两个阶段。而犯罪形态是在犯罪阶段中的任何时点停止下来的终局状态。未完成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段”。依据刑法理论,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大致对应关系:在着手实行前的犯罪预备阶段,可能有犯罪预备形态,也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在着手实行之后的实行阶段,可能有未遂状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状态。
如下图示:
预备阶段 |
着手实行 |
实行阶段 |
犯罪预备、预备中止 |
犯罪未遂、预备中止 |
综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种结局,换句话说,一次犯罪行为只能造成一种结局。所以,在一定的犯罪阶段中,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或者既遂形态出现之后,不可能再出现中止形态。
三、田律师解答
首先,法律人尊重事实,需要证据印证,查明案件事实,在尊重证据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精准的法律技术分析,依法辩护,维护你老公的合法权益。
其次,倘若家属陈述的事实与侦查机关查明的卷宗事实基本一致,不存在冤屈的合理怀疑。那么在本案中,田律师认为:刘某某在现场着手对赖某某实施杀害的行为,实行行为已经结束,该犯罪行为在实行阶段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该结局的出现事实上违背了行为人刘某某的本意,所以成立犯罪未遂。在刘某某离开现场时,故意杀人未遂的结局已经出现,是一种终局性的状态。在该“结局”固定下来之后,即使刘某某事后回到现场因为同情、人性、良知而将被害人送到医院,也不能成立另外的结局——犯罪中止,而只属于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的悔罪行为,因此,司法审判实践中,刘某某将赖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的行为,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量。
最后,辩护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在尊重家属意愿的基础上,我们会依法独立辩护,审慎审核在案证据,举证质证,让法律事实浮出水面,尊重事实,全面运用证据学、犯罪学、逻辑论证学等法学知识,全面制定办案辩护策略与方案,全力辩护,全方位辩护,精细化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