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编的记忆中,但凡看打打杀杀的古装剧,十有八九会有以下场景:当刽子手高举大刀,准备砍向男女主角的紧要关头,往往会听到一声大吼“刀下留人”!!!此时,只见一道跨骑骏马的黑影拼命地往刑场飞驰而来。一秒钟前还凶神恶煞的刽子手,立马一脸无措地看向监斩台上的官老爷,手起刀不落。
虽然这是个用烂了的桥段,但在中国法制史上却有据可考。自人类历史上出现刑罚以来,最为严厉的非死刑莫属,由于剥夺他人生命的不可逆性,死刑的适用亦极为慎重。因此,当刽子手听到“刀下留人”时,势必立马停止行刑,以免误杀。那么问题来了,现代中国有没有可能出现“枪下留人”的情形呢?
还真有!(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目前我国尚未全面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因此本文中小编暂时忽视注射死刑。)
这位一只脚踏进鬼门关又被拉回来的男子陈某,当家人抱着最后的希望委托律师时,时间已经非常紧迫。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这就意味着,陈某随时都有可能被执行死刑!
早在2015年2月,为了确保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该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当面反映案件相关意见。 因此,陈某的律师接到委托后明白情况紧急,在了解案情后,判断陈某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便立即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承办陈某案件的法官申请暂缓执行死刑,及时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
2017年1月23日,原定陈某被执行死刑当天,陈某的家人都到看守所等着陈某被送出执行,却突然接到消息称市中院来电,陈某的死刑执行被取消。因目前没有关于这个案件被取消死刑执行的详细报道,其缘由我们不得而知,但不可否认的是,陈某的律师就如同电视里为了“刀下留人”而一路狂奔的小伙伴,在陈某生命的最后时刻,努力寻找证实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利证据,不放过任何为陈某抓住一线生机的希望。
看到这里, 可能就有小伙伴要问,陈某被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陈某“枪下留人”的案子并不是孤例,在这里小编也给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媒体报道过的类似案件:
①2006年,甘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临刑时大声喊冤,佛山市中级法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法院。监督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从案卷中发现了新的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
②2013年5月28日,肖某在验明正身准备执行死刑时,突然喊冤,并向法官交代还有其他人参与杀人。临场监督检察官几经请示,经最高法院决定,肖某被暂停执行死刑。
③2014年5月23日,广东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死刑犯刘某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随即,法官暂停执行程序,刘某被押回看守所。
上述三个“枪下留人”案例出现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原判决可能错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定情形,均有待查明,因此死刑的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那么,除了因为怀孕而依法改判的准妈妈(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过,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是不是只要临刑前高喊“冤枉”“我要举报立功”,就能免死呢?
不一定!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会对死刑犯提出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果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检举揭发的重大犯罪情况属实,又或者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但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恢复死刑的执行。前述案例中的刘某,经司法机关查明,由于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不实,不构成重大立功,所以刘某的死刑被裁定继续执行。4个月后,刘某再次被押赴刑场并被执行死刑。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作为死刑这一最为严厉刑罚的最后救济程序,它的设立以避免出现错杀、误杀为目的,绝不能成为死刑犯单纯抗拒死刑执行的手段。因此,当死刑犯出于抗拒死刑执行的目的而提出以上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时,若这些事由此前都已经查明不符合停止执行死刑条件的,经监督人员当场核实,也不会影响死刑的执行。
小编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在看守所办理会见时,偶尔会遇上被押赴刑场的死刑犯。也许他们中的一个,因为出现了法定情形而被“枪下留人”,查明事实后改判无罪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在这高墙内度过数年、十几二十年未来的人生。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没有未来了,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遇事勿冲动,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