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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件审查逮捕指引

| 发布时间:2019-04-15 | 阅读:3683

目次

一、敲诈勒索案件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敲诈勒索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二、敲诈勒索案件审查判断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对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审查
(三)对“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证据审查
(四)对使用暴力取得财物案件的证据审查
三、审查逮捕敲诈勒索案件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审查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需要注意以下重点:
一是重视客观证据的审查。尤其是犯罪嫌疑人隐藏幕后,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的案件,需要加强客观证据的审查,如恐吓信件、银行账单明细等书证和通话、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
二是重视非法占有目的证据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主观目的有所辩解,如存在债权债婚恋纠纷等,审查时要注意综合全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辩解否合理,准确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构成敲诈勒索罪前提。
三是注意暴力程度和取财地点证据的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其他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和作案手法上有所交叉,应当注意审查票嫌疑人的暴力手段、使用的工具伤情鉴定等证据以认定暴力度,以及被害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心理状况而交付财物,这是审逮捕敲诈勒索案件的关键。


【01】

敲诈勒索案件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证明敲诈勒索案件发生的证据
方面的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证明等材料,抓获人、扭送人、报案人的陈述和证言。
2.证明被害人因受到胁迫产生恐惧心理的证据
最直接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和家人、同事、朋友等证人证言,但这些主观证据必须要有客观证据印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可能是未发生的,也可能是正在发生的,后者主要是指被害人受到了行为人的暴力侵害。因此,证据审查也可以按照这种思路分别审查:
(1)被害人担心某种事实发生而产生恐惧心理,包括害怕隐私被揭露、受到暴力侵害或者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相关证据有信件、电子邮件、通信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等客观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2)被害人因身体遭到侵害而产生恐惧心理。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不排除被害人被暴力侵害的情况。应当通过病历、身体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来判断被害人受到暴力侵害的程度,判断这种暴力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感到恐惧。当然,不能简单以暴力程度的轻重作为判断被害人心理状态的标准,一些轻微暴力的情况则要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在该环境中,被害人是否会因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感到恐惧。
3.证明被害人因恐惧而交付财物的证据
(1)现金交付。主要是言词证据,应当结合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证实交付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以及现金的来源、面额、数额、捆扎、包装等细节。
(2)转账交付。通过审查银行卡交易明细、对账单,结合银行工作人员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转账的时间、地点和金额,转入账户和资金流向情况,是否转入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以及取款人的情况。
(3)实物交付。对于交付动产的,一是审查涉案物品权属关系的证据,包括购买凭证、发票、保险单或者为该物设立质押、担保等物权的合同等;二是审查物品价值的证据,包括购物发票等有效价格证明及鉴定意见。对于价格鉴定意见,需要注意审查鉴定的依据,是否为实物鉴定,如果实物已灭失,是否有发票等证据作为鉴定依据。(4)财产性利益的交付。审查是否扣押到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原件,以及是否有鉴定意见证实财产性利益在案发当时的价值。
(二)有证据证明敲诈勒索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敲诈勒索是复行为犯,包括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行为以及向被害人索财的目的行为。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行为的证据
实践中,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被害人制造心理压力,通常表现为以曝光隐私、举报违法、散布谣言、毁坏商业信誉,甚至以领导权势相威胁等;二是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三是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
(1)行为人制造心理压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证据。如果恐吓以口头方式当面进行,一般客观证据较少,必须认真审查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审查时要注意核实细节,防止非法取证。如果是通过某种媒介进行的,则通过审查电话、短信记录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信件等电子证据和书证,证明被害人受到了恐吓,造成心理压力。(2)行为人使用暴力的证据。应当审查监控视频、录音等视听资料关于暴力实施过程的客观记录,伤情鉴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对于暴力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审查视听资料时,需要通过衣着、体型、声音等特征,结合言词证据和辨认笔录确认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必要时,进行血迹、毛发、脚印、声纹等鉴定。
2.证明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行为的证据
(1)当面索要财物的。审查时,除了审查言词证据是否能够印证外,还必须严格审查辨认笔录,确保辨认笔录的合法、客观、真实。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关于勒索金额表述不一致的,不能简单就低认定,需要与证人证言、实际交付数额等相互印证,确定犯罪数额。经审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以就低认定。(2)通过媒介索要财物的。审查信件、字条等书证时,结合笔迹鉴定;审查短信息、聊天记录、电话清单等电子证据时,结合电信公司出具的电话号码登记信息及电话使用情况;审查电子邮件,信件时,结合IP地址,发件地址、邮箱内其他邮件内容;审查电话录音、视频聊天录像等视听资料时,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辨认笔录,通过上述方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和具体行为(3)关于敲诈数额提出者。若最后成交的数额是由被害人主动提出,且又刚到起刑点的,需要认真审查案发经过、公安机关侦破情况,复核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印证,查实实施敲诈行为和索要财物的具体情况,谨慎把握入罪门槛。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交集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比较容易判断。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可能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引起重视,谨慎把握。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审查
(1)借条、欠条、资金往来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债权债务的证据。(2)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书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债权的证据(3)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可能存在劳动纠纷。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婚恋、家庭、邻里矛盾或消费纠纷的证据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尤其是中立证人)等,查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身份关系,是家庭成员、恋人、邻居还是陌生人,是否有矛盾纠纷及其具体情况和历史渊源。(2)审查消费记录、发票、网络购物聊天内容、实物证据、维修记录等查实双方是否存在消费关系、合同纠纷或其他经济往来。
综上,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必须要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威胁行为和索财行为,如果是通过书信、电话等媒介实施的,需要有客观证据或者言词证据相印证。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审查逮捕环节也需要予以重视。


【02】

敲诈勒索案件审查判断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对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敲诈勒索有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有的即使是熟人作案但是与被害人并不正面接触,作案隐蔽性较强,物证较少而书证、电子证据较多,且被害人难以辨认犯罪嫌疑人。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电话、信件、短信、微信等联系被害人,这些书证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要注意对相关电子数据的恢复、调取,对书信进行笔迹鉴定。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隐蔽,可能会采取语言或形体伪装、笔迹变化、异地邮寄等方式来躲避侦查,审查证据时需要引起重视。
(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审查
敲诈勒索案件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日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辩解空间较大,常以“事出有因”作为辩解理由。审查时要看原因是否正当,有些原因看似有因,但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如自带苍蝇去饭店吃饭索赔,可以考虑定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仅仅是发现苍蝇后敲竹杠,因为事出有因,主观上无法证明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认定不容易把握,需要仔细辨别。
1.以索要正当债务为抗辩理由的证据审查
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正当债务的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如果的确存在合法债务,需要进一步查明,该债务与索要金额是否有差距。一般来说,对于正当债务的部分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的数额,但对于超出债务金额的部分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数额。
2.以索要自己的财物为抗辩理由的证据审查
审查财物的书证等权属证明、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证据,对确有证据证明是以索要自己的财物为目的,或者财物归属确有争议,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以存在其他纠纷为抗辩理由的证据审查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会以与被害人有感情纠葛、民事侵权或者维护正当权利作为抗辩理由。对此,需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索要财物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如果诉求有正当理由、合法依据,只是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般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如被动迁人对于动迁款项的权利要求有法律依据,即使要求过高,也属于民事双方谈判的余地,不能认定敲诈勒索;以威胁方式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则缺少法律支撑,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是双方曾经达成合意的除外。
4.共同犯罪中部分参与者对主观明知有辩解的证据审查
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有时辩解不知道案件的来龙去脉,以为在索取合法债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一是审查该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参与程度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等,查明是仅仅参与了一部分行为还是从头策划、指挥。二是审查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主犯以及与被害人关系的言词证据,查明是否可能知道完整案情。三是市查同案犯及被害人是否有明确指证,综合判断其主观明知。如果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行为人若在索要财物的过程中,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要综合全案认定。
(三)对“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证据审查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应有之义,也是敲诈勒索罪与其他侵财犯罪的主要区别,由于不同罪名人罪标准不同,也可能关系到罪与非罪,需要细致分析相关证据,准确把握。如对于既有欺骗行为又有勒索行为的,应当着重审查被害人主要是基于被骗还是内心受到胁迫而交付财产,从而区分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对于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勒索财物的,除了查明行为人是否有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外,还需要结合被害人的陈述或现场证人证言判断,上述假行为是否为被害人察觉,从而判断被害人是“自愿”交出财物,还是因行为人的假冒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导致被害人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
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勒索财物的,除了需要着重审查有关犯罪赚疑人的身份、职责的证据外,还要善于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判断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原因,如果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因为害怕白身或者其重要关系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权利受到行为人的损害、破坏,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只是想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为自身谋利或者害怕被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穿小鞋”,则不能认定敲诈勒索罪。
对于以“绑架被害人的亲友”相要挟的,要着重审查被“绑架”的第三人的证言及相关的物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绑架人质的行为,如果只是编造的绑架事实,或者通过欺骗手段限制人质的人身自由,则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四)对使用暴力取得财物案件的证据审查
这涉及案件性质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的认定,也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证据审查中可以从以下两点来把握:
1.暴力程度的证据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并不排斥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但抢劫罪的暴力需要足以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则无此要求。对于暴力程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判断:一是通过对病历、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审查,查明被害人伤痕的位置、形态、伤情;通过提取笔录及相关物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工具,该工具的大小、形态、杀伤力等;二是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查实案发现场情况,结合案发当时的时空、被害人性别和年龄等综合判断在该环境中,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或者仅仅是轻微暴力迫使产生恐惧心理,若是后者,则应认定敲诈勒索罪。
2.取财地点的证据
虽然使用严重暴力,但是劫取财物的时间是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结束之后,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实践中,暴力胁迫行为持续多个地点,应当注意这个“当场”并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当场”不能理解为某一个现场,办案中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时间、空间跨度、行进路线、所处环境、双方力量对比变化等,综合判断被害人是否一直处于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威胁控制之下,是否符合“当场”的特征。


【03】

审查逮捕敲诈勒索案件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

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径行逮捕。其他情况下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审查把握社会危险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
(1)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他人的;
(2)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或一次敲诈勒索多人,情节恶劣的;
(3)使用殴打、侮辱、虐待等暴力向被害人索财,情节恶劣的;
(4)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5)以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6)在集贸、农贸、水产等各类市场内敲诈勒索,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
(7)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敲诈勒索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1)因家庭、民间纠纷面引发的敲诈勒索,当事人双方已和解的;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
(3)属于从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被胁迫参加犯罪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5)系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
(6)具有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的。
(来源: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 2015版 第四章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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