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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田李下要注意哪些风险?曹巧玲律师有话说!

【守静资讯】 | 发布时间:2019-10-22 | 阅读:3874

10月19日晚七时,【深图法律讲坛】第八期如期在深圳图书馆南书房开讲。针对商业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羁押风险,曹巧玲律师结合几起亲办案例,向前来听讲的市民朋友聊聊那些商业活动中的“居安思危”。

一、公司羊毛能随便薅吗?

胡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不起诉)

胡某于2007年6月至2011年10月在T公司负责公司货物销售、市场推广,杨某是其下属,张某是其同事。胡某在职期间,与张某、杨某利用公司内部销售制度漏洞挪用公司货物,造成公司亏损,胡某补足亏损后离职。胡某离职后,张某、杨某继续挪用货物,被公司发现并于2012年3月报案,张某到案而杨某在逃,张某于2013年7月被判决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杨某于2018年9月30日归案,归案后供述自己在胡某离职后的挪用行为系胡某指使。后深圳市某分局于2018年11月28日将胡某羁押到案,以胡某、杨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胡某被羁押八月有余后,曹巧玲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2019年8月8日,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曹巧玲律师向在场观众详细解释了挪用资金罪罪名以及挪用公司财物、货物会造成的法律后果。曹律师提醒大家,在商业行为中,有些“羊毛”不能随便薅,勿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突破法律防线。本案中胡某最终无罪,但被羁押造成的各方面后果也是难以承受之重。

二、不闻不问,不成嫌犯?

许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起诉)

2018年7月,陕西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许某经营的南京某公司签订电话充值卡卡密合同,许某因觉得对方不是同行,以高于面值100元1-2元的价格销售卡密,赚取高额利润,销售价格明显与市场规律不符。2018年7月到9月期间南京某公司累计向陕西某公司销售电话充值卡密面值42,282,422元;陕西某公司资金来源与某电信诈骗集团关联。深圳市某分局以许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许某被羁押近八月后,曹巧玲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2019年8月1日,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曹律师向大家讲解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法律规定。曹律师认为,在某些商业行为中,“不闻不问”的行业行为貌似成了惯例,但其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为自己谋利无可厚非,但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符合行业惯例,并合理合法,切勿在法律的边缘试探,以免付出代价。

三、共同经商,能否独善其身?

曾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逮捕)

H公司设立于2009年12月18日,曾某于2017年7月27日工商变更为占股10%股东,但其系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仅负责公司财务部分。H公司因销售假茅台酒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曾某因此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深圳市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分局向某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呈捕阶段辩护人递交不逮捕申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曹巧玲律师提醒大家,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谨慎担任,尤其是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挂名股东或挂名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避免被认为有违法犯罪的嫌疑,白白”摊上事儿“。如有拿不准的利益或机会降临,多和家人、朋友商量,多请教。

曹律师精心准备的授课内容,让现场观众发出热烈的掌声。在现场互动环节,观众踊跃提问,向曹律师咨询自己生活中或职场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曹律师都耐心地一一进行了解答,并给每一位提问的观众送上了守静所独家定制的书签礼品。

在每个案例的经验总结和讲座收尾阶段,曹律师反复强调了之所以因为“瓜田李下”被羁押,确实因为当事人客观上存在容易被认为有嫌疑的行为,最终能争取到不被逮捕而撤案或者不被起诉的结果,也是因为当事人在关键的问题上“做对了”。停止和避免高风险的嫌疑行为,做正确的事,羁押风险、牵连风险就会离我们远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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