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晚,由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律师田鹏主讲的《庭审发问的15点盲区、困境与破解》分享会在中和堂顺利举行。本次讲座报名人数107人,统计到场人数约90多人,来自深圳各大律师事务所的近百名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以下为部分授课内容的精彩
作为本次讲座的主持人,行政经理房雪向大家介绍了我所“守静讲堂”的发展情况。“守静讲堂”的开办,目的是更好地促进专业所的发展,专业刑辩律师业务能力的提升。到今年8月,守静所四岁了。这次讲座作为“守静讲堂”第83期内容,也作为守静所成立四周年系列活动之一,这么多优秀的律师前来参加,田鹏律师可谓是开了一个好头。
本次讲座,田律师特别剖析了极容易被忽视的法庭异议权。田律师以异议权为切口,深入浅出地剖析异议权与庭审发问的关系及重要性。他认为被告人异议是法庭的开端和导火索,是法官检验其庭前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跟当事人认为的焦点一致的首要窗口。当事人若无异议或者忽略异议权的行使,那么辩护律师该如何发问?当事人没有异议,辩护人又该如何质证?当事人没有异议,辩护人如何法庭辩论呢?本次讲座田律师开场就导入异议权与庭审发问的关系,分享其独特视角的思考。
田律师指出,法庭上当事人往往口是心非或者表述不明,尤其是多人多事的共同犯罪案件———事实多、情节繁、时间跨度长、人物关系错综复杂。换位思考,公诉人凭借几页起诉书就框定、描摹出真实、鲜活、复杂的案件场景与事实,指控总有遗漏、错误、剪切、简化等核心事实区域。因此,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务是要清晰地提出对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异议事实,为接下来的法庭发问及质证、辩论打下坚实的基石、埋下伏笔。
从证明标准的视角深入思考,被告人没有异议等于“差不多”,而“差不多”的态度严重背离了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确实、充分”,也就是“一点儿都不能差”。鉴于此,辩护人必须在开庭前与被告人展开充分沟通,把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切片化、细节化和鲜活化,无限还原案件事实,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先声夺人指出起诉书的异议。如斯,被告人异议权的行使乃辩护的第一道曙光,也是扭转法官第一印象的“金钥匙”。概言之,庭审发问从当事人行使异议权开始,层层递进、步步深入,辩护人接下来才能展开精准、有力的庭审发问。
一、庭审发问的目标
律师在法庭上发问,首先要确定发问的目标,即通过发问想要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法庭发问过程不仅复杂而且多变,趋利避害亦属于人的本能,如果律师提问时考虑不周全,就很容易出现有害问题,反而对当事人不利。一是提出新的有利于当事人事实和情节。二是强化已有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三是对卷宗笔录中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质疑和证伪。
二、庭审发问的五种思维
1.批判性思维:从自我批评开始的发问。
2.归纳性思维:发问的基础准备,分类组建思维导图。
3.演绎性思维:从事实—评述—结论的案件演绎。
4.逆向性思维:倒推理论,发问直追靶心。
5.拆分性思维:拆到最细微的细节、戳破谎言。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擅于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而发现问题,需要以一种不同的视角,需要执业的敏锐度和与生俱来的灵光;进一步,分析问题,则需要不同的思维方式与模式。换言之,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人的思维活动有其规律性,从逻辑上加以分析就是一种思维模式。不断地思索与总结,田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的思维模式并不是单一的、单线条的、单维度的,而是立体化的、多维度的辩护逻辑结构。概言之,辩护思维是综合素养的集中展现与交织碰撞后的智慧。
例如,逆向思维模式在刑事辩护发问中的应用。辩护律师只有深入控方的入罪逻辑、证据链条、法律适用中去,发现其架构的犯罪构成之逻辑的荒谬、违背常理之突破口,再按照其荒谬思路进行正向和逆向推理——得出伪结论,这才是我们实现有效辩护、无罪辩护的思维模式与方法。换言之,刑事辩护律师只有在多维度、立体化的法律人思维模式之间不断转化,才能通向“有效辩护”的幽深处——发现辩护的桃花源。
又或许,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天然具有批判性思维,只有用批判性思维去审视案件、审查证据、周密论证,去“治疗与探究”每一个案件,即使最后验证为“有罪”的案件,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辩护策略与目标也是客观、理性和落地的,也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高难度的无罪辩护当中,律师具备的多维度、立体化的辩护思维最终都会指向无罪辩护思维——这是我们辩护律师的终极目标与天然的使命。
三、庭审发问的盲区与突破
以下为讲座中关于庭审发问“15点盲区”的部分大纲,希望能够给青年律师们一些启发。盲区一:脱离争议焦点,离题太远。抓不住要点,发问的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无关痛痒,没有任何价值;盲区二:忽略法官的讯问。法官在法庭上的询问都不会是无足轻重的,为诉讼律师在法庭上应该高度关注法官说的每一句话;盲区三:问题冗长。最好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避免多问多答让法庭不明白到底想在问什么,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以便影响辩护的效果;盲区四:问结论、问法言法语。法庭发问,从字面看,着眼于“问”,只要提出问题就可以,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果要使发问产生更好的效果,还需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