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下午,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训第四期活动在中和堂举行,本期培训,青年律师们在主讲人的带领下,从律师辩护的视角,共同探讨一起故意杀人案,并从中总结出类似案件审判中律师工作的基本思路与具体的辩护方法。
案情简介
一审广州市人民检察指控: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萍受雇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始平大街一巷1号照顾被害人冯某(时年97岁,1918年生人)。期间,被告人陈宇萍和被害人冯某的亲属约定好工资待遇,并提出如没有做满一个月,也要收取一个月的工资,被害人冯某的亲属同意。当天,被告人陈宇萍为达到能够快速拿到工资的目的,分别于中午、晚上给被害人冯某喂食了苯巴比妥莨菪碱片,使被害人冯某一直处于昏睡状态。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宇萍采用掐颈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杀害。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丁系因颈部受扼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在被害人冯某丁的心血、胃内容物中检出苯巴比妥、东莨菪碱成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以其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
2017年11月17日,此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定罪量刑成为控辩双方焦点。上诉人陈某萍坚称没有杀人,声称以前的讯问笔录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本案中有证人称,陈某萍,大家都叫她“鸡萍”,因为她专门“执死鸡”,也就是专门整死临死或病重的雇主来赚快钱,所以行内人都称呼她“鸡萍”。辩护人也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了无罪辩护。
律师观点
主讲人薛潮平律师带领与会律师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直播网观看了此案的二审庭审实况。随后薛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检辩争议焦点,听取了与会律师充分发表各自辩护主张,在此基础上,薛律师对类似案件审判中律师工作的基本思路与具体的辩护方法作了系统总结。
一、庭审发问环节
1.明确发问目的
辩护人法庭发问的目的,是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通过律师与被告人(上诉人)、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辅助证人的双向言语交流、现场互动问答形式,动态揭示、呈现案件事实及其相关细节特征。因此必须有的放矢,不能为发问而发问,浪费庭审资源。具体而言,发问有以下的指向度。
一是为全案的框架性辩护观点进行事实铺垫。
如本案中,如果辩护人以“本案存在另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作为主要辩护观点,便可向上诉人重点发问:在案发前天晚上,她是否出过门而把被害老人一人留在家中?出门多长时间?案发场所是否有监控设备?另外,本案中上诉人的庭前有罪供述,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是证据采信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无罪辩护的逻辑起点,因此辩护人必须就被告口供的形成过程、侦查人员收集的程序等细节进行细核实,对上诉人展开精准发问。而对于与事实认定关联性不大的相关事实,则不必深究,比如,本案案发以后(被害人已死亡),哪些人到过现场,则无需赘问。
二是对卷宗材料所反映的相关事实予以质疑,揭示证据与证据间的矛盾。
本案中上诉人曾在公安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那么其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与法医鉴定意见存在的矛盾之处,也是发问的重要切入点,从而可以帮助法庭审查其庭前有罪供述的证明力。对上诉人口供的审查判断,不仅要立足于合法性考量,还应就其客观性,从证明力角度进行审视,多方位发力。
三是应突出有利于被告人(上诉人)的事实情节。
本案中有证人称上诉人在前任雇主家中帮工期间,被服务对象先后死亡,因而认为上诉人陈某萍专门“执死鸡”。检察员在对上诉人的讯问过程中,也突了这一“品格证据”。因而,辩护人的发问,理应寻求有利于上诉人的理实情节,让上诉人走出“品格困境”。本案中,上诉人以往的服务对象均是病重或知体状况欠佳的年迈老人,检方也不有任何证据指控本案案发前,上诉人杀害其他老人。在此事实基础上,辩护人可以围绕被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死亡原因,对上诉人进行发问,以削弱相关传闻证据的证明力或者否定相关推测性意见证据的证据资格。
2.把握发问时间与节奏
根据事实证据分布的面积大小,合理分配发问时间。本案中,法庭审理的焦点是被告人口供的可采性。那么,针对口供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辩护人应当详细发问,以揭示非法证据存在的可能性,以及上诉人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此外,针对检察员的讯问的情况,辩护人在补充发问期间,可以对检察员重点关注的事实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加以澄清,以体现检辩对抗的效果。发问时,语速不宜过快,要考虑上诉人的反应能力以及兼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发问的时间上,要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当繁则繁,当简则简;也可根据检察员的讯问时间,保持时间上大体相当,体现检辩机会均等。但不要忘记,在上诉案件中,辩护方是诉讼的发起方,是二审庭审的“主角”,因此,要体现主角的角色定位,该问的事实情节,不可忽略,必须厘清。
3.紧密围绕辩护焦点开展发问
通过庭审实录,我们可以推断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之一就是认为上诉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可采性。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是不是所有存在瑕疵的证据都不合法,不可采?显然不是,在此,我们必须分清,哪些证据属于“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哪些属于“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哪些属于“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采信”的情形。本案中,涉及到的合法性问题主要表现在辩方主张的“疲劳审讯”所得之证据,以及侦查机关是否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这是辩护焦点,也是发问的重中之重。
4.庭前可对被追诉人适当加以辅导
实践中,被告人、上诉人对发问的目的、方式不了解,加上庭审过程中容易产生紧张心理,因而在回答检察官、法官讯问以及辩护人发问时,显得急促焦燥,词不达意之现象。本案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的应诉方式就是明证。对其辅导主要以阐明发问目的、告知回答注意事项为主,不建议向其“拟定剧本”。辅导的目标方面,既要让其了解庭审步骤与发问的目的,又要尊重其本人对事实的描述与用语用惯。
本期小结
薛律师还结合本案庭审中检辩双方的表现,分别对法庭质证技巧和法庭辩论的宏观设计进行了总结。最后,与会律师一致认为,刑辩律师参与一次出色的庭审,就如同撰写了一篇法学论文,在查阅资料、实证调研(阅卷、取证)的基础上形成论题论点(辩护观点与焦点),然后再围绕论点逐步论证(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展开辩护)。完善庭审中的律师参与,不仅需要全面精深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敬畏信仰法律的拳拳之心。